1月11日,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 发表一篇反映甘肃政治生态的文章,引 起读者广泛关注。可是,次日某新闻媒 体记者发表声明,暗示这篇文章抄袭他 们的新闻报道,是一种洗稿行为。“呦 呦鹿鸣”很快作出回应,认为文章中注 明了所引用信息的来源,不存在抄袭、 不规范使用或者过度引用、论文查重问题。 某新闻媒体组织各方面专家特别是 法律方面专家探讨这一现象,试图分析 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到类似问题的解 决方案。对媒体朋友的采访要求,笔者 婉言谢绝,并且开玩笑称这是典型的“关 公战秦琼”,不值得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不过,这并不是说这一现象不值得重视, 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完全可以解 决争论的问题。 洗稿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曾经有一些学者认为,所谓洗稿就 是通过更换一定的表达方式,包括对词 汇、结构和语言的调整,来剽窃论文查重他人的 作品。如果按照这样的定义,那么,洗 稿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侵权行为。这些 学者把洗稿行为看作侵犯著作权法的行 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定性,是因为在 对洗稿行为进行定义的时候,已经假设 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虽然很多人理解著 作权法保护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内容, 但是只要了解著作权法的精神内涵,人 们就会发现,著作权法在保护形式的同 时,高度重视作品所包含的思想。如果 只是看到著作权的形式要件,而没有注 意著作权法保护形式背后所隐含的思 想,那就是没有正确理解著作权法的核 心价值。 著作权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保 护作品的形式,进而达到保护思想的目的。如果借用他人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 思想,毫无疑问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 为;如果借用他人的思想,以特殊的形 式表达出来,那么,同样是一种侵犯著 作权的行为。换句话说,如果在反映同 一个思想内容过程中,只是转换表达形 式,那么同样会侵犯著作权。最典型的 例子是,通过改编将已有的作品变为其 他形式的作品,虽然作品形式发生了实 质性的变化,但是由于思想或者故事没 有发生变化,因此,仍然会侵犯著作权。 只要了解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充分理 解著作权中的改编权,那么分析洗稿行 为合法性的时候,就不会把形式和内容 截然区分开来。如果不考虑内容的部分, 而只是在形式上做文章,那么就会曲解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得出许多似是而 非的结论。 由于一些学者在对洗稿这个概念进 行分析的时候加入了自己的主观判断, 把洗稿看作违法行为,因此,再来讨论 洗稿的法律性质就会在错误的思维定式 下得出错误的结论。既然洗稿是典型的 违法行为,那么只能加以严格的禁止, 而不能允许其继续存在。这些学者分析 洗稿行为的时候,出现了先验主义或者 主题先行的错误,把洗稿这类行为看作 违法行为,因而难免会把复杂的问题简 单化。 部分学者认为,洗稿只不过是把现 有的新闻综合起来,形成一种特殊的综 述性作品,其中没有任何信息量的增加。 因此,这样的作品没有丝毫的价值。可 是,就连这些学者都无法否认,洗稿作 品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阅读量之大、 传播之广出乎人们的意料。如果认为这 一类作品没有丝毫的价值,就无法解释 洗稿作品为什么会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互联网诞生了许多新的作品样式, 这些作品和以往的作品完全不同,表面 上来看,这些作品只不过是把一些常见 的新闻联结在一起,用“事实说话”,让 人们透过发生的新闻了解作者的情绪, 在内心深处产生共鸣。这类作品采用对 比、联想等修辞方式,让人们在不知不 觉中进入作者所设定的情绪之中,作者 通过作品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一种互 联网时代非常特殊的表达方式,如果对 此视而不见或者充耳不闻,那么就无法 理解这一类作品的影响力,当然也无法 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读者竞相阅读 这一类带有“意识流”色彩的作品。 部分学者在对洗稿进行法律定义的 时候,带有非常明显的主观倾向性,认 为调查性的新闻作品是别人通过艰苦的 调查得来的,如果只是改头换面而没有 增加任何新的内容,那么必然会否定他 人的劳动,或者否定他人的“创造性劳 动”。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洗稿也是 一种创作行为,洗稿作品中的有些表达 方式甚至超过了原来的文章。但是,这 种做法本身已经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如 果原作者向法院起诉,作者很可能无法 举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有可能会 承担败诉的后果。 可以非常坦率地说,如果把洗稿看 作违法行为,那么就会作出错误的判断。 这是因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中洗稿这 个概念并不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 求当事人必须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对洗稿 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讨论洗稿包含的具 体内容,而是先人为主,认为这是违法 行为,就不是学术上的讨论,而是感情上的表达。笔者充分理解一些著作权研 究者的情绪,也充分了解一些新闻传播 法研究者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的心情, 但是如果不加辨别分析,认为洗稿是违 法行为,那么,讨论洗稿法律性质以及 法律后果的时候就很容易走极端。 笔者的观点是,应当从著作权法的 权利分类角度来分析问题。按照我国著 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是一种非常具体 的权利,如果将他人的作品改编,无论 是把新闻报道改编成为报告文学,还是 把调查报道改编成为意识流小说,都属 于改编权范围。如果在改编过程中,没 有尊重原作者的作品,那么当然应当承 担法律责任。反过来,如果在改编过程 中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并且说明具体的 来源,即使没有征得原作者同意,当原 作者主张权利的时候,著作权人也应该 说明自己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从时事新闻的角度来看,洗 稿作品不是时事新闻 无论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我国加 入的有关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对时 事新闻都采取例外保护原则。时事新闻 是对于事实的客观报道,时事新闻不等 于时事新闻作品,时事新闻是正在发生 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时事新闻的报 道是新闻作品。时事新闻发生之后,每 个媒体的记者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 报道,从而形成不同的新闻作品。如果 只是看到时事新闻本身,而没有看到新 闻记者从不同角度采访报道所制作的新 闻作品,那么就会把新闻作品与时事新 闻等同起来。由于时事新闻具有非常明 显的时效性,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在 时事新闻作品保护的过程中,都强调时 事新闻的“例外原则”。 换句话说,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 发生的时事新闻,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 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一个新闻事 实或者对同一个新闻事实的描述,譬如, 在火灾新闻中,对于伤亡人数及其治疗 情况,无法要求每个新闻媒体作出不同的报道,新闻作品很可能会出现大量的 重复现象,因此,新闻作品在有关时 事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性 的表述,这种形式上的高度雷同,与时 事新闻本身的事实有关,如果无视时事 新闻报道中的这种特殊现象,要求时事 新闻作品都必须高度差异化,那么,时 事新闻报道很可能无法进行。正因为如 此,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著作权法 中都明确规定,时事新闻报道著作权受 到一定的限制,或者换句话说,时事新 闻作品虽然享有著作权,但是时事新闻 作品的著作权排他性效力相对较弱,时 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必须意识到,时事 新闻是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客观 事实进行报道,时事新闻的性质决定了 新闻作品内容有可能会出现重复或者雷 同的现象,这就要求时事新闻作品的著 作权人不能“垄断”表达方式,进而垄 断对时事新闻的报道。这是“新闻自由” 原则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时事新闻报 道的必然要求。如果强调形式上的绝对 差异,要求新闻记者的时事新闻报道都 必须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不得出现相同 的细节或者相同的表达方式,那么时事 新闻报道很可能会变成体育比赛,率先 制作时事新闻报道作品的新闻媒体可能 会垄断时事新闻的话语权和后续报道权 利,这对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极为不利。 关于甘肃政治腐败案件的报道,显 然不属于时事新闻,也不属于时事新闻 的连续报道。甘肃政治腐败案件的报道 属于深度调查报道,其中既有公开的信 息,属于时事新闻的内容,同时也有记 者独家报道。甘肃政治腐败案件的报道 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有关规则,因而不 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其他新 闻媒体或者作者使用甘肃政治腐败案件 报道的内容,那么应当说明深度调查报 道的来源,并且对甘肃政治生态调查性 报道的作者给予必要的尊重,至少应当 通过新闻线索链接或者特别指明政治腐 败案件调查性报道作者的方式,向甘肃 政治腐败案件调查报道的记者和新闻媒体表达应有的敬意。这是作者尊重他人 著作权的具体表现。既然甘肃政治腐败 案件的调查报道不属于时事新闻报道的 范畴,不属于时事新闻的内容,因此, 分析洗稿作品是否侵权的时候,就不能 援引合理使用规则,当然也不能按照时 事新闻报道不具有著作权的规则来分析 作品的合法性。如果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那么在引用过程中应当说明新闻报道的 来源。如果属于深度调查性报道,那么 就不能按照时事新闻报道的一般规则, 声称自己是“合理使用”。 不过,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 样,洗稿作品根本不是新闻作品,因此, 也不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洗稿作品实 际上是一种非新闻作品,或者说是一种 情绪表达作品。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 洗稿和新闻作品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新 闻作品是对事实的报道,而洗稿作品则 是评论和抒情,是借助于正在发生的事 实和已经发生的事实表达自己的主观 价值判断。新闻作品是典型的叙事,而 洗稿作品则可能是一种文学的表达。新 闻作品是建立在采访基础之上,而洗稿 作品则是在已有的新闻报道基础之上, 通过归纳整理,向读者传递自己的情 绪。新闻作品强调的是因果关系和逻辑 分析,而洗稿作品则是暗示和想象。新 闻作品是田野调查,而洗稿作品则是典 型的纸上谈兵。新闻作品强调的是细节 真实,而洗稿作品充斥着各种分析和揣 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达方式, 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作品。如果把 二者混淆在一起,就很容易得出错误的 结论。 笔者主张应当把洗稿作品看作互联 网络时代利用互联网络搜集、整理和链 接功能,把一些新闻作品整合在一起, 从而形成特殊表达样式的作品。洗稿作 品既不是新闻作品,也不是传统意义上 的文学作品,而是一种借鉴文学的手法, 使用新闻作品所提供的素材,制作出来 的反映社会生活和作者情绪的新的作 品。这一类作品的最大特点在于,采用的是新闻素材,但使用的是文学的表达 方式。主题先行,通过作者情绪的流露, 反映出社会的生态。这样的作品之所以 受到人们的欢迎,就是因为它不是虚构 的文学作品,当然也不是非虚构的报告 文学,而是在新闻报道基础之上,通过 归纳整理形成的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从改编权角度来看,这类作 品不是文学作品,也不是新闻作 品,其中却包含了新闻记者的劳 动,因而涉及改编权的问题 著作权是一个集合的概念,著作权 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改编权的基本价值就 在于,允许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进行 各种形式的改编,目的就是要让作品所 体现的思想发扬光大,让作品所表达的 内容广为人知。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 内容。作者在行使改编权的过程中必须 遵守国家的法律,与他人签订合同,明 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些作者对于作 品的改编持宽容的态度,因此无论改编 者对作品如何进行改编,著作权人都不 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有些作者对作 品改编要求严格,如果改编者对作品的 改编使作者不满意,那么作者有可能会 依照合同收回自己的权利。 但现在的问题是,洗稿这种特殊的 表达形式,是借助于新闻作品表达自己 的意见。新闻作品包含了新闻记者的创 造性劳动,新闻作品改编必须得到新闻 记者授权。可是,由于新闻记者作品公 开之后,其中所包含的新闻调查内容已 经成为公众普遍了解的客观事实,因此, 新闻记者无法对调查采访报道的事实进 行“垄断”。换句话说,一旦新闻记者 的调查报道公布,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者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大白于天下,新闻记 者的历史使命就已经终结,新闻记者不 能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享有著作权。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 中,可能了解了许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 告人的犯罪事实,一旦这些犯罪事实公之于众,那么新闻记者就失去了对这些 犯罪事实的垄断权。任何人都可以根据 公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 实进行合理的想象和评论,如果犯罪嫌 疑人或者被告人认为洗稿作品中的有关 想象和评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可是,新闻记者不能因 为洗稿作品中公布了自己采访报道的有 关犯罪事实,而认为洗稿作品的作者侵 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新闻作品之所以被称为“易碎品”, 其道理就在于此。如果新闻记者采访报 道公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 实之后,他人引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人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司法机关的权威 文件表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那么新闻记者不享有著作权。换 句话说,洗稿作者不需要征求新闻记者 的同意,就可以描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 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司法判决描 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已经成为公众普遍了解的公开信 息,任何人都不能垄断,当然也不能享 有著作权。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洗稿是特殊的 改编作品行为。但是,这种改编行为不 受法律约束,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公开信 息进行再创作。新闻记者深度调查报道, 可能向公众呈现出真实客观的犯罪嫌疑 人或者被告人的原生态,洗稿作品的作 者可能只是断章取义,也可能是根据新 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推演犯罪嫌疑人或 者被告人的生活状况,这种现象属于合 理想象,而不属于著作侵权。新闻记者 可以认为自己的报道是独家报道,但是 独家报道一旦公之于众,记者就无法垄 断新闻报道中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的生活细节,因为犯罪嫌疑 人或者被告人的生活细节以及犯罪事实 是“唯一”的,除非新闻记者能证明自 己的采访报道中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 告人的生活细节以及犯罪事实是虚构的 或者捏造的,否则,无法阻止他人根据新闻报道中所披露出来的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细节制作洗稿作品。 洗稿作品之所以令人厌恶,就是因 为洗稿作者可能只是根据已经公开的报 道,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把故事重新述 说一遍,却产生了更加广泛的影响力。 这对于采访报道的记者来说是“残酷的” 也是“辛酸的”,洗稿作品的投机取巧 之处就在于,利用新闻媒体深入采访报 道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想象发挥,从而 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这是互联网络 时代特有的现象,值得传播学家认真研 究。 结语 总结笔者的观点,第一,洗稿不属 于作品改编的范畴,而是在互联网条件 下出现的一种新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 方式是以新闻报道为基础,但是采用了 文学作品的表达形式,带有非常明显的 主观评论色彩,是一种全新的作品样式。 这种作品表达形式适合“快餐式”阅读, 因为包含了大量新闻信息,同时也满足 了人们情绪表达的愿望,具有广泛的吸 引力和社会影响力。第二,洗稿作品不 属于对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的作品,因为 洗稿作品不是新闻作品,而是一种在新 闻报道基础之上形成的类似于评论、但 与传统新闻评论有着本质区别的故事类 作品。这类作品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通 过归纳整理已经公开的新闻事实还原主 人公或者新闻事件当事人的生活轨迹, 从而让人们通过洗稿作品逐渐地了解事 情的来龙去脉。第三,洗稿作品是一种 全新的表达形式,它迎合了公众的普遍 情绪,同时又能反映社会热点问题,因 而值得注意。由于这类作品包含了时事 新闻的许多要素,因此应当按照我国互 联网监管的规定,由“总编辑”对内容 真实性加以审核,只有这样,才能防止 鱼龙?昆杂,才能使这一类作品真正满足 公众的知情权。 相关文章: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及案例分析